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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交辦事項並將電腦內資料刪除是否違法?


洪OO 發問於 2007-11-08 | | 媒體文教業

Q: 律師您好~


該員工於離職前工作量非常少,大約一星期只有3天的工作量
7月份要求增加一些工作
(交辦工讀生key in 報表類的簡單工作,該員工將臉撇向另ㄧ邊,不予回應。)
八月份請因公司另ㄧ名員工離職,因此交辦該員負責其中一項業務(關於資料分析)
這位員工表示不歡這類型的工作,予以拒絕。


又該員原來負責的工作無法勝任
他所負責的客戶打電話來公司,不希望該員繼續合作希望可以更換該員
(這是客戶第三次要求了)
因此公司於當日告知該員:{客戶不希望你再繼續負責他們的業務了,請你將工作交接給XX同事。}
該員回答:{沒辦法交接,因為他來公司的時候也沒有人好好的教她.....} 從
回答完這些話開始時沒有交接也不再做任何的工作
只是坐在位置上,天數大約有3-4日
平日亦和其他的員工互動不佳。

公司認為實在無法繼續聘任該員工,因此提出解雇的要求
該員早就準備好等著公司發放資遣費用
又同時計畫領政府的失業補助
因此要求公司開立一遣散證明及僱任證明

此外,因該員的電腦螢幕有密碼保護無法開啟
故於離職前有提醒他要將密碼解除
隔2日請電腦工程師將螢幕的密碼解除後
該員在離職當日,將電腦內所有的資料全數刪除


請問這樣的員工可以尋求法律途徑,討回一點公道嗎?
無論是資遣費、政府的失業給付或是將電腦內的業務資料銷毀等...


請您協助我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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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員工擅將公司資料刪除,可能會違法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工,雇主可依勞基法第11條,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工作滿三個月,不滿一年者,預告期間為10天。如尚未過試用期限,可因不勝任而隨時終止。

雇主如要主張以上的權益,應謹慎收集證據,且切勿隨便發資遺的證明,以免以後自打嘴巴,無法再重為主張以上的權益。

希望以上的資料對您有幫助,如需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wchern@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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