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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違反商標法的詳細情形


小OO 發問於 2007-11-08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因朋友之前有贈送幾個LV的包包給我的朋友
大約年中左右我的朋友說那些包包她不想用了想賣掉
所以我就幫她po上露天拍賣(帳號是我的名字)
數量不是很多,共po了三件
昨天保智大隊的人突然來我家說我違反了商標法
要搜索家裡,可是我只是單純幫我朋友po上架包包並不在我這
所以保智大隊的順便把我朋友帶去做筆錄
我朋友有承認包包是她所有的,可是現在已送人了
因第一次遇到這種事,嚇了我一跳,整夜睡不著


我想請問律師我的部份會罰多重?
我朋友又會罰多重?
我有大概看了違反商標法的罰責
請問我是犯了第82條嗎?
如果是的話!請問有期徒刑一年一定會罰嗎?還是只要罰錢就可以了?
那我的朋友的罪會很重嗎?
還有是不是因為這樣我就會留案底?
我真的很擔心!麻煩您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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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建議您放寬心,不必太過擔憂,以下列法條主張您的權利:
依照商標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
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上述條文也就是學說上所謂的「權利耗盡原則」,意即只要任何人證明取得的商品是透過合法交易取得,商標權人的權利就已經耗盡,不能再對取得商品的消費者,主張商標上的權利。所以消費者,再把商品拿出去賣,只要沒有用任何詆毀原來商標的方法,商標權人就不能主張消費者侵害其商標權。所以,即使警察移送,檢察官起訴了,法院也不一定會判有罪的。
另外這種案件,即使成立了,除非案情特別重大,否則,一般多有機會取得可以易科罰金的判決。不致於要去服刑坐牢。


參考法條:
商標權法第30條第2項:條文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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