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們好
95年3月10日公司因成本考量(台灣部門要撤掉)及能力不足的原因,要我設定離職日期在3/31
95年3月13日本人MAIL回覆,請公司依照勞基法執行資遣的相關事宜
95年3月14日主管與我溝通,意指公司不想演變成資遣,公司要將我轉調其他部門(工作屬性完全不同)以及調整薪資(比原本少3000元,公司附註說若兼著做總務工作的話便可維持現在的薪資不會少3000元).主管還拿出我90年8月進公司時所簽的僱傭契約,條文的意思大略為"公司可以因需要而調整員工的工作內容...",最後還說,公司實在不想弄到上勞工局的調解會
請問
1. 進公司時所簽的僱傭契約是有法律效益嗎?若有,我只能乖乖的接受公司的要求嗎?
2. 我可以向公司提出資遣的要求嗎?該寄存證信函嗎?或是該怎麼做?
3. 上調解會要付費嗎?若調解不成,是不是就要上法院,需要付費嗎?
4. 其他可要求的權益或是該注意的地方?
PS:公司要求我3/17以前回覆是否同意轉調其他部門及薪資,所以很急,麻煩專業的律師們幫我解答
謝謝 95.3.14 PM4:32
A: 已委請律師回覆處理!
A:
你好:
(一)無法得知你所簽立的雇傭契約具體內容,若契約內容有約定工作期間,原則上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強制規定者,該契約具有法律上效力,至於是否需要接受公司的要求,仍需要就契約具體內容判斷,無法就你的陳述內容回答。
(二)勞動基準法並無賦予員工要求公司資遣的權益。
(三)上調解會不用付費,但若要上法院(提出訴訟),民事案件須繳納裁判費,亦即須就你所要請求之金額,先繳納一定的比例作為裁判費,至於裁判費多寡,請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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