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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請辭可否請求該年度之年終獎金?


林OO 發問於 2007-11-05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是在職於餐廳服務業,任本職也有滿7年了
96年度都有收到年終獎金約3分之2個月
現今我要在96年11月中旬請辭
不知公司是否應付我該年度的年終獎金呢?
真不知道在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我怕因為不懂而喪失我的權益!
希望您能給寶貴的法律知識


謝謝您!

瀏覽人數:1941
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實務上傾向認定年終獎金必需有全年工作之前提條件(勞基法29條),且年終獎金並非經常性給與之工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參照),因此若勞工中途離職則雇主應無發給年終獎金之義務。內政部曾函釋員工年度中途命令退休,雇主可不發給年終獎金,但雇主同意發給,自無不可。另法院曾有訴訟案件因公司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惟因退休、資遣及奉調職人員,仍應在職月份比例支給」之約定,因此遭資遣之員工仍可按在職月份比例請求(台北地院九十年度勞簡上字第三號參照)。以上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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