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在職於餐廳服務業,任本職也有滿7年了
96年度都有收到年終獎金約3分之2個月
現今我要在96年11月中旬請辭
不知公司是否應付我該年度的年終獎金呢?
真不知道在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我怕因為不懂而喪失我的權益!
希望您能給寶貴的法律知識
謝謝您!
A: 實務上傾向認定年終獎金必需有全年工作之前提條件(勞基法29條),且年終獎金並非經常性給與之工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參照),因此若勞工中途離職則雇主應無發給年終獎金之義務。內政部曾函釋員工年度中途命令退休,雇主可不發給年終獎金,但雇主同意發給,自無不可。另法院曾有訴訟案件因公司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惟因退休、資遣及奉調職人員,仍應在職月份比例支給」之約定,因此遭資遣之員工仍可按在職月份比例請求(台北地院九十年度勞簡上字第三號參照)。以上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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