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各位律師:
債務人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是負責人
公司已經倒閉負責人在別間公司任職
請問是否可以向所屬法院申請扣負責人薪資1/3做為償還公司債務?
謝謝您的回復
A:
一、除非該負責人曾同意對公司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或公司倒閉之過程負責人有另外構成侵權行為(須舉證),否則負責人個人不必對公司債務負責。
二、在未取得對負責人個人之執行名義下,不可以對公司之執行名義執行負責人個人之薪資。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