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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被告被求援?


李OO 發問於 2006-03-14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我是一個單親媽媽,生活並不很好過。
日前因不堪同業的朋友一再的打擾,一直向我借錢;而一時不經大腦發了一些「應該有恐嚇意味的話」的簡訊。
1、現被以「恐嚇案件」通知於3/16日作筆錄---請問是否有和解的機會嗎
2、如回答我只是一時的氣話---請問會比較沒事嗎
3、陳述朋友和我的接觸過程及我困苦的生活(少收入、房貸、卡債)---請問會讓我的行為較被原諒嗎
4、我該如何回答作筆錄才會比較平安。
5、如果不幸走上法院,我該收集那些事證比較能保護我。

最近一次上法院;就只有申請家暴離婚而已。
我只是一個超平凡的小老百姓、沒有任何前科、也沒有太多錢找法律支援,拜託幫幫我告訢我現在該怎麼辦。

麻煩幫我解一下惑,謝謝

瀏覽人數:3456
匿名

律師

A:  您好:
依照您的描述,比較可能涉嫌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該犯罪的成立,除須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的客觀行為外,並須以被害人因此心生畏怖,也就是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其犯罪成立要件。
所以您的行為是否構成該罪,雖然最後必須由法院依具體個案調查證據後加以判斷,但還是可以先依照前述要件,作一個評估。
 因為該條犯罪並不屬於告訴乃論的罪,所以即使對方事後撤回告訴,受理該案件的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官還是要依照法定程序依職權繼續偵查、審理,只是如果雙方可以達成和解,一定對你的案件有所幫助,在偵查程序可以儘量要求檢察官讓你緩起訴,在法院審理程序也可以爭取緩刑的機會,二者雖然效力有別,但大致來說都是指如果你在檢察官緩起訴或法院緩刑期間不再故意犯罪,以致緩起訴或緩刑被撤銷的話,該案就不能再予起訴,或是刑的宣告失其效力。
另外,因為檢察官或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一定會考慮到犯案動機、手段、損害等情節,而且量刑時法律也明文必要考慮到那些項目,所以你可以參考刑法第57條規定事項,儘量於事前蒐集這些事證,不管物證或人證,向檢察官或法官陳明其中對你最為有利的事證。但有些和案件太無關的枝節,就得先過濾一下,否則檢察官或法官可能沒有這種耐心。
以你的情形而言,如果資力真的不是很好,又有委件律師協助的必要,可以就近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去尋求協助,我想一定可以得到適當的扶助的。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A:  因為您並沒有把所傳發的實際簡訊內容告知,所以以下僅能給予較粗略的建議

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意旨參照)。

倘若您所傳送的簡訊,僅是表達警告對方不能再來騷擾您,或者您所傳送的簡訊內容不足以讓人心生畏怖,單純的氣話或揚言,不見得會構成恐嚇罪的

至於在回答檢察官、法官問題的時候,就只要明確的陳述事實,並在最後補充陳述的時候,表達自己弱勢的一面,請求司法單位詳加調查,若果真有犯罪情事,則已經坦承犯行而從輕處斷,反之若沒有犯罪,則從速還予清白。

如有補充詢問事項,歡迎不吝來電洽詢

劉家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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