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獲得國外的公司授權做獨家的教育訓練課程,但前陣子本公司的副總經理離職,離開後。
1.他在外自己出版書籍,內部有部分資料是利用過去在公司的職務所取得,卻不告知我們逕行出版?
2.他在外面有開設教育訓練課程,授課的講義部分也與過去在我們公司的內容又雷同?
請問我們該如何反制,或提出相關法律訴訟呢?如果是利用競業禁止的規定可以嗎?
A: 可以依民法184條侵權行為請求 損害賠償需證明被告使用的資料是由公司取得使用的
A:
一、台端所提到的問題,主要是詢及有關這位離職者是否有侵犯到你們公司之權利或利益,如果有的話,是不是有法律上的各種權利可以主張?如果沒有的話,是不是就沒有法律上的權利可以主張?
二、台端所問的問題,大致涉及契約法律關係(離職者與公司之勞僱或委任契約)、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三類。你認為離職者使用國外授權本國公司之部份教育訓練課程資料,並且有出版書籍,有可能有侵害著作權之可能。惟須注意,貴公司是否為著作權人,此為最重要之重點。其次,是否有侵犯到著作權,仍須視其使用之情形,才能為具體之判斷,台端所提供之資訊,尚不足以為進一步之判斷。
三、有關競業禁止之問題,若貴公司在離職者與公司間之契約約定內容,並無競業禁止之約定,則尚難有所主張,如果有約定,則可以依原本契約之約定內容辦理。再則,如果涉及該教育訓練課程有營業秘密之相關要件(產業倫理及競爭失序),則可以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處理(詳細條文請自行參閱)。
四、一般而言,就台端所述之內容,在此類型之案件,通常先行透過律師函之方式,協調和解及後續之爭議,訴訟不見得是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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