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老公幾年前有投資開網咖
但因跟股東上有觀念上的不合,故結束營業
因股東入股時間過短,尚未回收到之前所投入的資本
因此之後股東要求所投資的款項,轉成是我老公跟他(債權人)借的
於是老公簽了一份借據,連帶保証人是我
現在我收到法院發給我的執行命令,需扣我薪水3分之1
執行命令上的金額為80萬,但當初並沒有那麼多
請問現在我有方法可要求異議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因為妳是對於債權金額有疑義,所以應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該條文內容為:「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