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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案的「自白書」?


楊OO 發問於 2006-03-13 | | 其他

Q: 各位律師您們好:
我想請問各位有關竊盜案的問題,
時間:95-2/17~19
地點:公司內部
人物:謝工程師、陳助理工程師、楊助理工程師、連小姐
人物簡稱:謝兄、陳女、楊兄(我自己本人)、連女
事由:
在95-2/17日當天,陳女和連女在做職務上的交接,因此陳女在教導連女機台操作及換貴金屬;
在95-2/18日當天,楊兄有同學來公司找楊兄聊天,因朋友好奇想參觀實驗室,楊兄無法拒絕,帶他們進入,但楊兄是工廠的守衛,知道工廠不能帶外人進入,因此將錄影機關閉,造成有監守自盜的嫌疑;
在95-2/19日,謝兄也有來公司,但不知道動機是什麼,
在95-2/20日,陳女和連女發現東西(貴金屬)不見,告訴機台負責人:謝兄,謝兄得知東西不見並未馬上通知公司的工安部門及警衛部門,但謝兄有私下調查至95-2/24日,於95-2/24日才通知公司的工安部門及警衛部門,並由工安部門及警衛部門調查至今。

事後筆錄:
陳女:確定有把貴金屬放入機台;
連女:當天陳女在放貴金屬時,她並不在場,是由陳女一人放入機台;
謝兄:我不知道他的筆錄
楊兄(我自己):因我帶人進入實驗室且關閉錄影機,是我的過失。
1.我想請問我所犯何罪?
2.因為上司要我寫〝自白書〞,我想請問自白書在法律的定義是什麼?該不該寫到
(1)帶外人進入實驗室及關閉錄影機才造成貴金屬不見還
或是(2)帶外人進入實驗室及關閉錄影機!
可否請律師告知我是要寫前者還是後者比較有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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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你好:
  這種情形可能涉及的就是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以及同法第342條的背信罪。
  以前者而言,只要東西不是你所竊取的,也不曾與他人共謀去行竊,當然就不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
  再者,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的構成要件類型中,雖然包含意圖為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不過,所謂的為第三人不法利益,應該限於與本人所受的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才會構成,換言之,以本案而言,雖然你是為了你朋友的不法利益(本來不能進去參觀的利益),違背了你的職務,也造成了公司受有損害。但是除非行竊的人就是你的朋友,而且你在事先也知道這件事,否則,二者並沒有直接關聯,公司所受的損害,只能依循民事訴訟程序向你請求賠償。你的作為,應該還不致於構成刑事犯罪。
  此外,關於自白書部分,如果可以選擇,當然是以後者對你比較有利,因為前者很明顯的把你的疏失,和公司所受的財物損失之間,劃上了原本並不明確,且有待查證的因果關係。也就是原本公司的財物遺失,和你在職務上的疏失,並沒有絕對的因果關係。東西究竟是何人所竊取?本來就是有待查證的事實,但自白書上這樣的描述,似乎就變成了貴金屬的遺失,一定和你在職務上的疏失有了相當的牽連。
  相反的,以後者的描述而言,你只是客觀地承認了你在職務上的疏失,這樣的情形下,頂多只是造成後續查證上的困難,並未直接承認你和貴金屬的遺失,確實有何牽扯。所以如果以這二者來選擇的話,後者顯然是對你比較有利的。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A:  依照提問內容來看

這個案件業經告訴或告發而由司法機關調查當中

所以在公司內部所書寫的書類,以不影響到司法調查事實為原則

建議如果可以不寫所謂的自白書就不要寫

至於所謂的「自白書」充其量僅是司法外的陳述文件,在法律上應認為無證據能力

若果一定要依照上司的意思寫「自白書」,那當然只能就所親身經歷的事實來陳述書寫

也就是說,貴金屬何時不見,目前仍在調查當中,也與楊兄帶外人進入實驗室並關閉錄影機這件事,有無關係,仍屬未定數,所以這一點應該不能寫

但是對於楊兄帶外人進入實驗室並關閉錄影機這個論述,是個事實的論述,則當然可以寫

然而單就以上這個事實的論述,恐怕公司有可能可以對楊兄提出背信的告訴

簡要答覆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劉家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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