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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問題


曾OO 發問於 2007-10-30 | | 醫藥農牧業

Q: 父親死亡時,子女皆拋棄繼承,但是孫子及母親未辦理拋棄繼承,請問孫子需繼承嗎?還是由已亡人配偶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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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又子女皆拋棄,接下來當然就輪到孫子輩啦(民法1176條第5項),若孫子沒有拋棄,則繼承財產,並且與沒有拋棄的配偶,共同繼承。所以依問題,若是因為債務問題而需要拋棄,則孫子及母親應該都要辦理,並且最好所有的繼承人皆要拋棄。
第 1176 條 (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 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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