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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負責人?


羅OO 發問於 2006-03-12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先生在一家公司擔任總經理有3年時間,但於去年11月間莫名奇妙的變成董事長後,此間公司於11月底開始跳票,期間已於11月中發現受騙不對已寄出存證信函要求解除其董事長之職務,但是似乎沒有公開之公告說明其要求解除職務,日前已有廠商提出支付命令要求此公司清償債務,但是公司之負責人仍然為我先生之名字,我請問過一位律師朋友,說是要在20天內提出異議,但是要公司之大小章才可以,因我先生只是一個人頭,並未持有公司之大小章,請問要如何處理此項情況?

另外聽說,原公司負責人任意使用我先生之名義(新公司負責人)開出許多支票(用以更換前負責人支票)請問是否構成詐欺罪,我先生是否要為所有原公司負責人之負擔不法與債務責任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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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我將您的問題區分為兩部分說明:
1關於民事債務(即支付命令)部分:
  由於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未於二十日內依法提出異議的話,該支付命令就會發生等同於確定判決的效力,也就是說,債務人不會再有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要求開庭的機會。所以,為了避免將來您先生在這段期間的身分被認定為合法時(也就是他確實是公司的負責人),問題會更加的複雜化,建議您還是先請你先生以書面向法院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爭取一點時間處理這個案件。至於異議的方式,並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公司必須加蓋印鑑章,或公司常用的大小章才算有效,所以你先生加蓋的印章只要是公司名義,以及你先生名義的印章,在法律上該異議狀就已經符合法定程式。而且這也是為了減少公司債務不得不為的便宜措施,即使將來認定這段期間你先生並不是合法負責人,應該也不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至於債務部分,因為你先生還是名義負責人,所以該公司所負債務,債權人還是都會針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求償的動作,雖然法律上不會牽涉到你先生個人財產,但在訴訟過程中,你先生還是必須以公司負責人身分代表公司出面解決,而且如果公司有積欠稅捐未繳的話,你先生也有可能因此被限制出境,所以,最好還是先透過刑事的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告訴,讓法院確認你先生真的是因為他人的犯罪行為才會成為公司負責人,再以刑事案件的認定作為其他程序進行中的證據。
2關於本件所涉刑事案件部分:
  由於詐欺罪,須以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詐術陷於錯誤,並將財物交付給行為人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所以本件是否有這種情形,可能必須由您先生自行判斷,或者提供進一步的資料,才能作更詳細的分析。但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如果你先生是在未經他個人同意的情形下,被冒用名義當選董事長,就那一部分,應該很有可能涉嫌偽造文書罪嫌,更嚴重的是,如果對方沒有經過你先生同意,以你先生名義簽發支票,那麼對方會涉嫌比諸詐欺罪更為嚴重的偽造有價證券罪。
  至於你先生是否須為對方的不法行為負起相同的責任,在理論上,只要你先生於事前確實不曾同意,於事中也沒有和對方有所謀議,就不算是對方的共犯,但在實際的訴訟程序中,最好是可以提出相當的證據佐證你先生確實是無端遭人利用,否則,萬一檢察官或法官未主動查明對你先生有利的證據,你先生還是會有受到不利判決的危險。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52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刑法339: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210: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0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A:  基本上,公司與董事長間的法律關係為委任關係,所以依照法令規定,委任關係是可以隨時解任的

換句話說,您先生直接寄出存證信函要求解除董事長職務,在法律解讀上似可被認定為辭職解任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說若未來有其他單位或廠商對您先生表示您先生是負責人,您先生就可以拿出存證信函來表示已經不是公司負責人了

至於支付命令異議確實是需要公司大小章,然而您先生又不清楚公司運作實務,所以您先生不用去異議,縱使支付命令確定了,也只是公司財產要去清償,與您先生本身的財產無關

最後,公司原先負責人開立您先生的支票部份,倘若對外涉及詐欺罪,也是其他廠商對該原負責人提告,您先生不用負刑事責任的。

如有其他疑問,尚請不吝來電討論

劉家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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