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為卡債一族的一份子
因名下積欠銀行卡費未繳約兩年已被多家銀行強執過
(雖然沒有成功,也因帳戶餘額過低沒有真正的實質扣押所得)
今年請家人幫忙以本人為負責人成立一家資訊服務的有限公司(只有我一位股東)
進其因想試著擴大服務得對象
開始想洽談貨品的經銷(全部採用現金支付不開票)
請問:
1、債權銀行是否可以強制執行我所進的貨品(應屬公司的原物料)或是強執待出給客戶(客戶已經付款)的機器設備嗎?有限公司屬於法人,其下所擁有的資金/原物料/成品都屬於公司本身
而不屬於我(債務人)的財產
2、銀行真要強執最多只能執行所擁有的公司股份是嗎?
謝謝您的回復
Mac
A:
一、若可證明屬於公司之資產,確實與個人權利主體不同,而不可強制執行。
二、是的。
三、不過您個人無資產可供強制執行,竟有資產可設立公司,可能會遭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聲請調查有無隱匿財產之問題,或遭檢舉調查有無公司法第9條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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