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本人十幾年前幫前女朋友房貸做保;因故分手以後從沒連絡怎知相隔十幾年後銀行通知我須負擔保證責任:當下我生活全都打亂老婆以為我有外遇加上當時我的經濟也有些問題所以銀行循法律途徑要我負責十本人根本無力負擔所以也就沒有去寮解怎個債務內容:直到最盡想說透過債務協商看能不能解決此一(保證責任)才跟國泰世華銀行連絡(當初所保證之房貸係跟第一信託所貸)尋求解決知道;怎隻寮解債務內容以後才隻道所欠金額近有兩百萬之多(當初所保房子種價才一百多萬)無故多出另外一間房子也是我保證(債務人一樣是我前女友)可是我確定只保過一間小套房因為頭期款3成還是我繳因為分手責任在我所以分手後房子歸他所有:除此之外絕對沒有再為他做保的理由:為了這一件債務我票也跳婚也離:各位大律師請問這樣我在法律上有神麼權力該銀行有沒有責任<謝謝
A:
您好:
有關保證的責任,當然最多只能就您同意保證的範圍予以負責,其他額外增加非您曾同意的保證債務,您應該訴請債務不存在之訴,要求對方銀行舉證您曾同意作保,且作保的範圍確為銀行求償的範圍,才可向您主張保證責任,如您一直保持沈默,只會讓您的權利損失擴大。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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