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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同一債權二個執行名義

同一債權二個執行名義


呂OO 發問於 2007-10-25 | |

Q: 律師您好~


債務人因借款,同一債權開本票及借據
本票未載利率,裁定時以6%計息
現已進行扣押債務人存款在案,而債務人提異議
主張時效消滅及數額有誤,致移轉命令遲未發出
故而再以借據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又提異議
主張本票與借據債權重複,而借據載明16.8%遲延利息16.8%、違約金20%
二個執行名義雖屬同一債權,但利息不同
債權總額亦不同,借據比本票多出一倍餘


請問:
1、本票時效是否已中斷?
2、本票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存款,提異議後是否須起訴?
3、扣押命令會不會被撤銷,因支付命令尚未確定,是否因此會被債務人脫產?
4、支付命令異議視同起訴,債權人出庭時,是否可主張本票債權原屬借據債權之一部份?繼續扣押至移轉為止。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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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會中斷時效,但關鍵是聲請強執前是否已罹於時效。
二、以時效消滅或數額作爭議,因為非屬於執行程序問題,債務人應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隱含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而非單純聲明異議。
三、本票強制執行之扣押命令除非1、法院執行程序有誤而自行撤銷2、或第三人異議無存款而債權人未限期起訴造成第三人聲請撤銷3、或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勝訴確定,否則應不會被撤銷。
四、本票本為借款償還之一部,不過支付命令轉為訴訟之案件乃審理借款返還之訴訟,應不會審理之前以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之合法性(有關本票執行之爭議應該是在債務人異議之訴中審理)。另外本票裁定本非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且其訴訟請求權基礎不同,應不影響原借款訴訟。(本票債權與借款債權在本票額度內,應為不真正連帶債權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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