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法律諮詢顧問您好::
我是個單親媽媽,之前有跟某家銀行以公司名義貸款
償還方式用公司支票逐月本息繳納
因某種因素公司辦理暫停營業
本想減輕負擔,於是在二個月前向銀行口述目前狀況
希望能協議所剩下未償還金額做展延分期
未料在溝通協調過程尚未無法達成共識
經過數日後未在接到銀行人員任何電話
但在2星期前該銀行卻發函告之本公司已停業必須一次繳清
我原本想既然無法與該銀行商談減輕負擔本公司貸款展延方案
於是本公司還是依照每月支票到期日來清償,無任何不良記錄
而目前也凖備復業中,但却接到銀行告知要本公司繳納這段期間所產生的保權費用
7日內未繳納會產生此月份支存不足退票情形
而且總行會執行法院強制負責人不動產假扣押
種種動作讓本公司及我這個單親媽媽倍感雪上加霜
懇請感謝您的協助與幫忙,謝謝
無奈的媽媽敬上
A:
一、您的案例,應該是因為公司「停業」在貸款契約中,被列為「提前一次還款」(就是一般所謂「縮銀根」,即取消分期償還之利益)之事由之一,所以銀行才可如此主張,您應詳查貸款契約條文,若已復業應儘速以復業之事實與銀行洽商是否恢復原分期條件。
二、如果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本貸款案件之連帶保證人,則銀行確實有權進行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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