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一個便當加盟店的業者
日前因理念不合故與總部解除加盟合約
在加盟期間向總部訂購一批便當盒
因有最低訂量故總部要求貨款於訂購時需付清
待加盟店需要時再分批出貨
但最後一批餐盒於解除合約後因已付款故總部將庫存送出
同時警告我說已解除加盟合約故不得使用其有商標之餐盒否則將訴之法律求償
請問:
1、不得使用該餐盒是合法的要求嗎?
2、那我方付錢買回的餐盒如何使用?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1.雙方若已解除加盟合約時,請您注意一下原合約內容,是否有解除契約後之規範條款,若提及不得再使用其商品或商標等規定時,您仍有遵守之義務,以免捲入不必要之涉訟。
2.至於您付錢買回的餐盒,您有權利要求總部收回或賠償損害。
建議您應該發存證信函給該總部,請求其儘快處理,否則可依據民法第259條以下所規定解除契約後之回復原狀義務及請求損害賠償等相關規定訴究或協商處理之。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