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係受雇於營造廠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依據營造業法規定需登記本人為該營造廠之專任工程人員
本人已於2007年10月14日與原雇主解約
故自2007年10月15日起本人不再上班
無領取薪資,亦無健勞保之投保關係
明確無於該營造廠任職之事實,亦不再擔任該營造廠之專任工程人員
然該營造廠現在仍於無合約及無償之情況下繼續使用本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名義營業,應屬侵權行為。
營造業法規定營造廠之專任工程人員變更需由營造廠提出
如營造廠不願作註銷登記,依據內政部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文號台內中營字第0960803898號函解釋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得檢附一個月前預告離職之存證信函自行辦理註銷受聘登記
本人於2007年10月22日發存證信函預告離職
惟該營造廠以拒收方式退回
請問如此是否會影響本人預告一個月後離職之權益?
敬請指教,謝謝
A:
您好:
有關您已離職,公司卻一直拒收您的通知並私用您的資料乙事,您應該可以一方面向主管機關申報您已離職並要求公司停用您的資歷的存證信函,同時副本給公司,另一方面,如公司又一直私用,您可以訴請公司補償這段私用期間的報酬。
如有任何疑問,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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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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