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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請問公司收到員工在外欠債的執行命令?

請問公司收到員工在外欠債的執行命令?


小O 發問於 2006-03-11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請問公司收到員工欠債的法院執行命令,要求公司每個月要替銀行將薪資扣款1/3,公司並無收到法院公文後就扣款,但是員工那方每個月有再繳款,公司這方還得強制替員工扣薪資下來嗎,這幾天銀行委託的催債公司 一直打電話要求,要將金額補齊,請問本公司該怎麼去處理這事件?

感謝您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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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敬覆如次:
企業因員工負債而收受法院對員工薪資之執行命令,有扣押命令與換價命令兩種。所謂「扣押命令」,其內容乃命令受文之企業不得支付一定額度之應付款項予員工或交易對象,屬於凍結債權之處分;所謂「換價命令」,則包括「收取命令」(命令聲請強制執行之第三人可直接向受文之企業收取本應支付給員工之款項)、「支付轉給命令」(命令受文之企業將應支付給員工之款項繳交給法院,由法院轉交給聲請強制執行之第三人)及「移轉命令」(即以命令將員工對受文之企業之應收款項移轉給聲請強制執行之第三人,第三人即可直接對受文之企業收取債權或處分債權),執行程序上通常先發出扣押命令後,再發出換價命令。企業收受上開命令時,應分別下列情況作回應:
(一)若確實有命令查扣金額範圍內之員工應領薪資時,應立即凍結款項,並以書面向法院陳報已扣押所命令之金額,復依法院之換價命令辦理;
(二)若不承認員工有應領薪資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對抗事由時(包括,員工已離職或其他情事致受文之企業無須付款或付款期限尚未屆至,或薪資未及命令查扣之金額等),均應以書面於收受命令翌日起算十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否則可能導致企業本身財產直接遭到強制執行之不利結果。
又企業於收受扣押命令後,雖因無爭執而陳報已扣押債權,但嗣後收受換價命令時,若債權發生有爭執事項存在,仍應於收受命令翌日起算十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
員工雖有繼續繳款給銀行,但公司仍應依法院命令辦理,若發生超額執行之情形,應由員工檢附證據具狀向法院聲請重發更正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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