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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64與125條之規定


施OOO 發問於 2007-10-22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最近遇到某一位消費者
該消費者六年前購買一台冰箱
二年保固期內,該消費者曾抱怨過一次冰箱不夠冷
我們在保固期內曾免費維修過一次
現在該消費者已使用到第六年
卻在今天來電抱怨不夠冷,並要求換新冰箱給他
消費者表示他請教過懂法律的朋友
依照民法第364條及第125條
如果商品有瑕疵,買方15年內都可主張賣方交付新品


請問法律真的這樣規定嗎?不太合理吧?
難道以後消費者用到第15年也可以跑來要求換台新的?


先謝謝您願撥空指點
施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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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冰箱故障,要先區分是冰箱原有瑕疵所造成,還是使用不當,甚至是自然損耗所造成,除非是冰箱瑕疵所造成,否則製造商或經銷商並無更換義務。
二、民法第364條所稱之「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必須「即時」請求;如果是解除契約,也必須在五年內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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