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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不履行合約施工


林OO 發問於 2007-10-17 | | 資訊科技業

Q: 你好,

以下是我擬的存證信函內容, 準備寄給該設計師. 我的問題是:

1. 這樣的開始正確嗎?(該設計師已完全避不見面)
2. 面對這樣的情況, 我該如何討回公道呢?
3. 我可以主張什麼權益? 進行的步驟如何呢?

====存證信函內容====
敬啟者:台端無故於9 6年1 0月1 1日以口頭告知本人,並宣稱即日起將終止與本人原簽定之房屋裝潢施工合約(合約名稱: 林公館住宅工程合約書,簽訂日期為9 6年0 7月2 8 日)。由於台端於簽約前已言明該合約內容之完工期限為4 5天,且正式開工施作日期為9 6 年0 8月1 5 日,唯台端自96年09月17日起即開始藉故天氣不良及施工人員生病之由,拖延本合約之施工進度至今,現又無故單方片面惡意毀約,台端之行為已嚴重影響本人及家庭身心狀況,並造成本人及家庭無法如期搬遷而產生的龐大額外生活支出費用。台端已涉及利用無合法登記之公司名義與本人簽約,並無故單方片面惡意毀約,同時亦無任何可茲查詢之公司繳稅紀錄,台端之行為已具背信詐欺及逃避營利課稅之嫌,限台端於函到二日內即刻重新復工,並確實迅速履行與本人簽訂之合約內容,完成所有工程,若台端逾期不為處理,則本人將立即終止與台端所簽定之房屋裝潢施工合約並將以台端惡意毀約之事由提出相關刑、民事訴訟及請求損害賠償,以維權益。為免兩造雙方因訴訟而導致的身心及金錢損失,期台端深思並希勿自誤為禱。
====結束====

如蒙賜教, 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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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要考慮的是工程進度到哪裡 你已付多少工程款及是否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如果要終止契約 你可以請求對方賠償遲延損害 或返還預付工程款

如果合約有約定特定期限完成 可考慮解除契約 要求賠償損害 及已付工程款 如造成本人及家庭無法如期搬遷而產生的龐大額外生活支出費用亦可要求賠償

又公司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公司名下沒有任何資產 可以考慮對方是否違反違反公司法第九條規定沒有募足股本

沈志祥律師(07)557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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