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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構成刑法358電腦使用罪


陳OO 發問於 2007-10-14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我是保險公司業務員, 近日屢發現位於公司網站內的自己的業務員系統遭到侵入,
密碼遭到變更, 使得我無法登入.
因公司密碼鎖定後,需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及薪資帳號等資料 才能解密,
所以表示除了個人資料外洩,
廣大客戶的資料亦懷疑外流,

因查看了一下刑法358及359的構成要件, 雖該當無故輸入他人密碼等要件,
但"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則有疑義
目前我無法證明客戶資料是否被盜(因系統無法記取存取資料紀錄,只有登入錯誤紀錄)
只知自己無法登入,造成困擾.
且每次更換密碼沒幾天, 隨即又被更改.
已向公司IT查知對方IP位置,
目前懷疑是我前夫所為(曾是同家保險公司業務員,但已遭公司解雇)
如真是他, 因他不是公司員工, 公司無法可管(公司亦不可能為了此小事去告他)
問,我可否報警?
如蒙答覆,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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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刑法358 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只要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無論是否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犯罪就已成立

如果你能確定電磁記錄遭竊取或更改,就有致生損害於你之可能,觸犯359條罪名
沈志祥律師(07)5557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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