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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競業禁止問題請教


小O 發問於 2007-10-13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朋友從事保險經紀人工作,是保險業務員(非主管)
當初跟公司簽定的合約中,有一條競業禁止的條款
約定員工離職後,不得跟人合夥或自行開業與公司同性質的行業。違反者,需罰在公司任職時所領佣金的10倍。


請問:
1、因既無約定離職後多久時間內,也無適當補償員工因競業競止的關係所遭受的損失,反而還提出不合理的罰款,且員工又非主管級,並沒有掌握公司的任何機密資料,此條款,是否有效呢?
2、如果我朋友離職後,就跟人合夥開了另一間保險經紀人,是否會受到原公司的處罰呢?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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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沒錯,如果依提問人所述,這個約定很不合理,法院承認其效力之機會甚低,縱然承認,也會降低原約定之違約金。另請參考下列民法規定:
第 247-1條 (附合契約)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 252 條 (違約金額過高之酌減)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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