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A公司與本公司有債務上的關係,並簽定償債契約
但該公司並未依約還款,本公司已申請支付命令確定
但該確定書只提及該公司需償還本公司款項
至國稅局清查該公司紀錄並無不動產可供拍賣
請問:
1、可否對其公司之電腦等事務機器進行拍賣呢?
2、而當初簽定償債契約時該公司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連帶保證人),可否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該負責人每月部分收入用以清償債務?
3、若上述之法皆不可行,有何救濟之法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一、可以,電腦等物屬動產。
二、公司負責人縱為連帶保證人,也必須對其請支付命令確定,才可以強制執行,所以你原來的支付命令債務人有包括公司負責人就可以,否則就要另外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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