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朋友欠我錢,她到調委會要求調解
但是她用公司的名字申請,所以申請人是公司,她是法定代理人
調委會便用公司的名字還錢
可是調解後她不但不還錢,還說我想怎樣就怎樣
我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卻通知我不得對其財產執行
請問我該怎麼辦?
上述問題再補充
她公司己是拒絕往來戶
公司是租的,但未退租只是無人上班
她另外租其他地方在営業
怕被追債且公司是獨資
那為何不能對負責人強制執行財產?
公司是無法有動作,可是借錢的是人阿?
期盼您的回覆 謝謝!
A: 當初調解的時候,你(或你們)將債務人弄錯了,應該以自然人(你的朋友)為債務人,或自然人與公司皆為債務人(負連帶給付責任);而現在調解筆錄之債務人只有公司,朋友只是公司負責人,所以不能以調解筆錄對朋友之個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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