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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取銷連帶保証人

取銷連帶保証人


游OO 發問於 2007-10-10 | | 資訊科技業

Q: 請問如何向銀行申請取銷連帶保証人?

十年前友人買屋向銀行借款請我當連帶保証人,現在我己經不想負這個責任了,可以書面通知銀行就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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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可以,銀行房貸的保證人,通常定有期限,除非銀行在保證期間內部請求主債務人清償,否則保證人不能請求免責。
保證人與銀行間有契約關係存在,除非有下列情形或銀行同意解除保證責任,否則不能免除保證責任:
第 751 條 (保證責任之免除-拋棄擔保物權)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第 752 條 (定期保證責任之免除(一)-不為審判上之請求)
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第 753 條 (未定期保證責任之免除-不為審判上之請求)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第 754 條 (連續發生債務保證之終止)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第 755 條 (定期債務保證責任之免除-延期清償)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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