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家父與其兄弟共三人和其他多名股東創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已逾十幾年
當初只有口頭約定並無訂定股東契約,
公司期間有增資,近日公司打算轉賣(讓)給另一家公司經營,
家父提出當初投資之權益,但負責人回答因公司營運期間有虧損,透過增資後公司才得以正常營運,
因家父未參與增資所以視同放棄股東權益(當初投資的金額全數),請問律師公司負責人是如何依據條法來認定
放棄股東權益(當初投資的金額全數),目前公司還正常營運並打算轉賣(讓),
在無任何訂定股東契約之下,只有口頭約定是股東,但有其他股東可作證當初有拿錢投資公司,
請問律師有否法律途徑可以爭取當初家父投資公司的股東權益。
以上,
感謝您的費心解答!謝謝!
A:
一、參與公司設立並不需要訂立契約,重要的是要持有股權證明(例如股票或股單),證明你是股東,如果沒有沒股權證明,也可提出出資或分紅等證明代替。
二、沒有參與增資,只是股權比例被稀釋而已,原有的股權並不會受到影響。
三、如果你們現在並非股東(登記在公司股東名簿上),有兩種可能,前者是公司設立時,就沒有把你們列入,後者則是你們的股權被偷偷轉讓,前者可能涉及背信或詐欺,後者可能涉及偽造文書。
四、建議你們先要求查看股東名簿,再循法律途徑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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