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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請問勞基法規定之產假八週是如何計算的?

請問勞基法規定之產假八週是如何計算的?


賴OO 發問於 2007-10-09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勞基法規定之產假八週(56天)是如何計算的?
是指56個工作天嗎?
那是否包含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呢?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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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56天)。
二、產假八星期(56天) 係連續計算,包含國定假日與例假日,並非單指工作天。
三、產假於產前可分批請,產後則應一次請足天數。產前檢查可請產假,也可請特別休假或事、病假。
四、法源參考:
(一)行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一月廿五日台七九勞動三字第01425號函:勞動基準法第50條所定之產假旨在保護母性之健康,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無庸扣除。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台八十八勞動三字第000246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女工如於產前四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另現行法令並無產前檢查假之規定,勞工如需產前檢查,可以請特別休假或以事、病假方式處理。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年一月十八日(80)台勞動三字第01622號函: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一項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係為保護母性法律明定停止工作之強制性規定,不得以個別勞動契約方式拋棄。
以上意見 提供您參考
聲威法律事務所
陳慶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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