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原先於建設公司擔任派駐社區之總幹事
後來到台北市一社區接受其聘請擔任其社區總幹事
但到任後發現社區並不提供勞健保
同時聲稱總幹事於社區自聘,不屬勞工
只提供350元健保補助
同時,社區或主任委員任為有必要時須在社區留守過夜
但社區並不提供食宿,只會斟酌補貼時薪
請問現行法規法令有無可供參考之處
感謝回信釋疑,不勝感激!
A:
您好: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於民國103年1月13日發布之勞動1字第 1030130004號函之公告事項:「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為使未分類其他社 會服務業項下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所僱用之勞工勞動權益獲得基本保障,爰分階段適用勞動基準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依該條例成立或報備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因此,若您任職之社區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103年7月1日起,社區即應依勞基法為您投保勞健保、提領6%薪資予勞保局。工作時數、工資加給等勞動條件,亦適用勞基法之規定。
若您任職之社區係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則至遲於104年1月1日起,亦適用勞基法,享有勞基法所規定之權利保障。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