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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制簽訂一年期工作合約書的合理性?


楊OO 發問於 2006-03-08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各位律師你們好:我想請問一下,我在一本書中有看到一個各案,在各案裡頭我發現了幾個問題:
第一:若員工試用期已滿,公司則強制員工簽訂一年期工作合約書,請問強制簽訂一年期合約書的合理性?
第二:若員工簽訂後,卻未滿一年而離職,員工必須賠償三個月的薪資,請問是否合法?
第三:公司各部門主管皆為家族成員,請問員工應如何因應與自保?
第三:變相加班及輪班卻無加班費,請問要如何申訴或改善?

                *各案的主題是民權翻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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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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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f498b839a0="楊先生"]各位律師你們好:我想請問一下,我在一本書中有看到一個各案,在各案裡頭我發現了幾個問題:
第一:若員工試用期已滿,公司則強制員工簽訂一年期工作合約書,請問強制簽訂一年期合約書的合理性?
第二:若員工簽訂後,卻未滿一年而離職,員工必須賠償三個月的薪資,請問是否合法?
第三:公司各部門主管皆為家族成員,請問員工應如何因應與自保?
第三:變相加班及輪班卻無加班費,請問要如何申訴或改善?

                *各案的主題是民權翻譯社*[/quote:f498b839a0]
楊先生你好:

感謝您的提問,本站之性質專屬服務中小企業朋友的法律網站,因此不對刊物或書籍的法律個案做評論,敬請見諒!

A:  答:
一、試用期滿,公司欲與員工簽定為期一年的工作契約,基本上這是屬於私法自治的範疇,雙方本來即可自行約定工作契約的內容;而且,這樣的契約並無強制性,員工可以自行選擇簽或不簽,至於不簽契約會不會導致公司的解僱或公司不好的印象,這是另一個問題,您可以在利益的衡量決定是否簽訂此一契約。
況且,簽訂一年的工作契約是否一定對員工不利,是不一定的,要視契約的內容和公司的狀況而訂,不可一概而論。
二、合法。如果選擇要簽,就會受到契約內容的拘束。
三、公司各部門的主管皆為家族成員,也不一定會對您有所不利,您所謂的因應和自保,請指明受到何種侵害,才能為您解答。
四、勞基法第三十條以下對於工作時數有明確的規定,倘若公司的制度已經符合加班的情況,卻不給予加班費,可以依據勞基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關申訴,請求公司改善;公司如果不予以改善,可以依據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規定,無須預告而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公司給予資遣費。

相關法條:
勞基法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基法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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