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我老公在9/30日時收到地檢署寄來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因為我老公在7/30日、8/4日、8/5日時因好奇上援交網聊天,但沒有約出來見面。後來就陸續有警察打電話來請他去做筆錄。
一開始做了第一份筆錄後,以為就等消息就好,沒想到後來陸續又有六家不同的派出所、警察局的警察打電話來,也是因為這件事,叫我老公去做筆錄。我老公說之前已經有做過了,可以警察們還是堅持叫我老公去做筆錄,說他們查到了,就必須來做筆錄,並且說到時候到檢察官那時,再提出併案處理就可以了。
現在我們收到地檢署寄來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面只有三件案號。
我打去問書記官,書記官說目前警察送來的就只有這三件,他說警察辦案的速度不一定,他們不可能等其他的四件再一起送法院,我說因為收到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應該是不用開庭的,那我們應該要如何跟法官說要併案處理呢? 他說他不曉得,他只負責目前這三件,其他的就請我去地方法院問。
我想問的是:
1) 公文上的日期是9月16日,但我們收到時是9月30日,判決書會已經下來了嗎? 如果還沒,是否要去法院請
求併案處理呢? 或應該要如何做?
2) 我們跟書記官說,其他的四件與此三件的時間點是相同的。書記官說有時候我們認為時間點相同,但其實跟他們的認知是不同的。請問何謂時間點相同呢? 是指同一天或同一時段呢?
2) 若判決之後,還有警察因為相同的事件打來說要叫我老公去做筆錄,我們還應該去嗎? 或該如何跟警察說呢?
很抱歉寫了這麼多,感謝您的幫忙!!
A:
一、因法律並未規定同一被告之數同類型案件「應」併案;且若各案繫屬的檢察署不同,將來受理的法院亦不會相同。所以請求法院併案處理,法院無法處理。
二、是否是同一犯罪,要看犯罪行為、被害人、時、地是否均同一。
三、原則上,偵查程序才會由警察協助製作筆錄。故起訴後(包括判決後)之案件,警察均不會再通知作筆錄。警察再通知的,應該其他尚未起訴之案件。
李慧芬律師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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