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 您好:
敝人為一外國公司(未經認許)在台聯絡人,茲因與債務人A公司有票款三百萬債權,向法院起訴並且取得勝訴判決,因債務人未上訴而告確定。如今我們打算憑此勝訴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聽說現行法規定,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因無法人格,可能無法聲請之。
想請教大律師,是否可聲請,倘無法聲請,有何方法可以追討債權?謝謝。
A: 除非是著作權、商標等案件,否則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在台灣沒有法人格,無當事人能力。可將票據轉給自然人或在台灣有法人格之本國或外國公司,再提起訴訟;或是聲請主管機關作外國公司認許,再聲請法院認許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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