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做外勤業務的
每個月電話費及拜訪客戶的交際費交通費等都是我們先行支付
等到月底時再向公司請款
但七月底時我辭職
當月的業務雜費有申報,會計也做了帳、老板也簽了字
但卻沒有核發給我,先是拖欠二個月
後來就以申報內容不實公司有權不核發為理由不核付給我
商討不成我有寄存證信函,但公司一樣沒有付錢的意願
請問:
1、公司的會計有依據我的收據做了銷帳的動作(老板也簽了字表示知曉及認同)這樣可以依據請公司付款嗎?
2、公司以有權不核發為由不付,請問這合乎法律嗎?
3、公司卻以有權不核發為理由不理會付款,那我接下來應如何處理?
謝謝您的回復
A: 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就以訴訟方式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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