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在9月份初雇用了一名員工, 她只做了4天, 就沒來上班, 打電話也沒人接, 或轉接語音信箱, 也沒告知為何不來上班,結果在10月1日接到她的來信, 說要她之前做的4天工資, 請問有什麼解決方法, 愛來就來上班, 不來就不來, 難道沒有制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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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66b9a7b389="陳婷"]你好, 我在9月份初雇用了一名員工, 她只做了4天, 就沒來上班, 打電話也沒人接, 或轉接語音信箱, 也沒告知為何不來上班,結果在10月1日接到她的來信, 說要她之前做的4天工資, 請問有什麼解決方法, 愛來就來上班, 不來就不來, 難道沒有制裁的方法?[/quote:66b9a7b389]
基本上他既然有來上班了,表示公司與他之間已經成立了僱傭契約。
首先,他上班四天,既然有來工作,公司就必須給付工資。另外需注意的是,他曠職超過三天,公司有沒有在三十天內解雇?如果沒有,就表示公司跟他之間的僱傭契約還在,他可以要求回來上班,所以,告訴他可以來公司領薪水,同時要求他簽署離職書,省得以後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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