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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拐未成年少女


陳OO 發問於 2007-09-30 | | 其他

Q: 律師先生 我想請問一下 我已經年滿18歲 我女朋友只有16歲 假如他父親也寫同意書的話 願意讓他女兒來跟我住 那到時候他父親如果反悔 要提告我誘拐的話 會成立嘛? 請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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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一,依刑法第241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而所謂略誘,係指反乎被誘人(即臺端女友)之意思,而將其置於臺端實力支配之下之行動.若臺端女友已滿16歲,且亦願意跟臺端同住,則不會構成刑法第241條第三項準略誘罪之要件.
二,再者,略誘罪所保護之法益亦包含未滿二十歲男女之監督權人(如父母或其他親權人等)之監督權,因此,若假設臺端女友之父亦出具同意書 願意讓其女兒來跟臺端同住時,則自無符合侵害監督權人之監督權之犯罪要件,僅臺端沒有無故限制臺端女友隨時返家之情形,依法以觀,應無觸犯前開略誘罪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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