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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資遣相關問題

資遣相關問題


白OO 發問於 2007-09-28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請問被資遣要通報哪個單位?
公司突然說我表現不佳
說不用來也算資遣嗎?
如果公司不付要如何處理?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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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一、資遣員工,雇主應通報。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依您所述,雇主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雇主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預告勞工,並依同法第17條(舊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規定發給資遣費。若未依規定預告,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雇主違反上開預告及發給資遣費之規定,法律皆定有罰責。
三、發生勞資爭議,可先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進行協調。

A:  [quote:7b82dae86a="白明昌"]律師您好~


請問被資遣要通報哪個單位?
公司突然說我表現不佳
說不用來也算資遣嗎?
如果公司不付要如何處理?


謝謝您的回復[/quote:7b82dae86a]
依據就業服務法的規定,資遣必須通報當地(勞動)主管機關及就業服務機構。
公司基本上是不可以說資遣就資遣的,解雇勞工必須要具備法定事由才可以。法定事由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也就是公司不可以隨便說你表現不佳就資遣你
而且,資遣也必須給付資遣費,來案情形,公司明顯未經預告,因此,勞工另外還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6條請求預告工資。
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最後,公司如果不付,可以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則需透過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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