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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離職單後仍繼續上班的勞資糾紛


李OO 發問於 2007-09-27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本人在去年8月進某百貨公司工作
之後因為工時太長,幾乎每天都上12小時且沒有休假
由於無法負荷,於是在今年2月轉成代班性質的工作
在此同時,副理以公司程序為由要求我寫一份離職單
當時我問她離職原因要寫什麼她告訴我她來處理就好
結果我日期填了1月31日,也簽了名
之後從2月我便一直在A和B百貨上班
(然後我發現我懷孕了)
到了7月A點撤櫃,公司問我能不能到C點去上班
但是因為C點沒有辦法坐只能站
我便跟公司回覆,因為我懷孕所以沒辦法久站
結果公司叫原本A點的小姐來上B點的班
也就是我原本在上的地點,然後C點又另外請了一名代班人員
之後以我沒有班上為由,無預告的情況下在8月27日將我退保
此事是我9月18日至B點代班時才由同事告知


我想請問的是
由於當初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寫了離職單
我以為這只是轉換工作性質的程序
本人並無離職的意願
我能主張這份離職單是迫於無奈下所簽的嗎?
而且公司沒有依照現有人力重新安排
而是另外請人,再將我退保
有沒有構成"懷孕歧視"呢?
(兩性關係平等法)
我11月就要生產了,現在退保就無法領生育補助
因為我有向勞工局申訴
但是勞工局也一直以我簽了離職單為由,說我的案子有困難
如果是這樣子,我有什麼權益可以爭取呢?
我有薪資證明我在離職單寫了之後還是在公司上班
當初跟公司要求再幫我加保
保費可由我的代班費中全額扣除但遭拒絕
現在的問題就是出在那份離職單和之後我的代班身份....


請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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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1月31日已寫好離職單,但台端仍繼續工作到7月,足見勞資雙方並未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故台端7月份離職並非雙方合意終止契約。故資方為單方面之解僱實已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退萬步言,即便台端默示同意,然依同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勞動契約之終止亦不生效力。
2. 又,因資方違反同條第2項之強制規定。依同法第38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應處資方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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