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現在這間公司在我進去前要先去大陸杭州受訓
有簽了一份針對去杭州受訓的合約
大致上的內容是:
1.受訓期間如果提出退訓的話要賠15萬
2.受訓通過後回台灣上班要在簽一份兩年的合約
3.受訓通過後藉故不與公司簽兩年的合約,要賠十五萬
我已經通過也在目前的公司做了半年,但公司卻沒有和我簽約
現在有想離職的念頭,不曉得我這樣算不算違約
附帶一提的是當初公司是徵java程式設計師
但是回台灣後卻和當初說的不一樣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一,我國民法採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職是,臺端於進去公司前,要先去大陸杭州受訓,而有簽了一份針對去杭州受訓的合約,內容中約明2.受訓通過後,回台灣上班要在簽一份兩年的合約 及3.受訓通過後,藉故不與公司簽兩年的合約,要賠十五萬.
二,就第三點而言,由於並非臺端無故不與公司簽兩年的合約,而係公司未與臺端簽約,是以,臺端就此並無違約之情,自無庸賠償15萬元.
三,然就第二點言之,既合約內容已明定台端應於受訓通過後,回台灣上班要在簽一份兩年的合約,合理推斷應係在維護公司支付費用供臺端遠赴大陸受訓之利益,避免受訓員工一回台即離職,而造成公司之損失之故,準此,該條款仍拘束臺端,其真意應係要求台端於公司服務滿2年始得離職.若臺端未滿2年即離職,則可能有違約之虞,惟詳細情形仍須視契約如何約定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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