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是社會新鮮人,目前正於一家金屬製造業上班. 該公司規定工作時間為12小時(日班:早上八點至晚上八點; 夜班:晚上八點至早上八點),做五休一,兩班制.且中間並沒有明確的休息時間,必須自己找時間去吃飯,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嗎?
A:
1.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即每日八小時,每二週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惟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台端做五休一,每天工作十二小時,每月工作時數達250小時,已超過上開規定36小時。故主管機關得處雇主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2.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雇主違反休息之規定者,主管機關亦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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