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9前年跟朋友成立公司
朋友是公司負責人
而將我列為股東名冊裡
近日收到緝稅的通知書
要我去台北行政執行處說明
因為我人在國外求學近日不便回台
已經寫一封聲明異議說明我當天不出席的原因
請問:
1. 因為公司都是朋友自己經營,我從未參予經營,也從未拿過股利,這家公司逃漏稅我需要付怎樣的責任呢?我該採取什麼行動保護自己?
2. 我想脫離股東名冊要怎麼辦理?因為失去公司負責人連絡方式,我該怎麼做完成程序呢?需要發存證信函說明退出股東名冊嗎?
謝謝您的回答
A:
一、如果你只是股東而非公司負責人(董事),而行政執行處要你通知「緝稅」(?)問題,則你所為之公司應該是「有限公司」,而且公司已經解散了,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解散時,原則上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清算人亦為公司負責人,故對公司稅務有說明之義務。
二、「稅」是公法上的義務,除非你朋友把稅繳清,否則你有無參予經營,拿過股利,都不會影響到你代表公司繳稅之義務(不是你個人以你自己財產繳稅)。
三、請注意,公司欠稅,負責人也會被限制出境。
四、除把稅繳清外,就是呈報法院實際辦理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結後,就可免除代表公司繳稅之義務(因為公司已經不存在了)。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