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93年08月03日到職
於96年09月14日離職
但因些許原因須於96年9月28日重回原公司原職務就職
請問是否勞基法相關規定中有明確註記能否延續先前年資及薪資?
謝謝您的回覆
A: 勞基法第57條僅言及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故台端先前年資仍可併計。就薪資的部分,為勞動契約之主要內容,勞基法僅有法定最低工資之規定,亦即薪資仍需由當事人合意定之。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