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敬啟者:
我父親於 2001/5/6 過世了, 其名下留有一間房屋和一塊田地. 財產的自然繼承人有 我後母, 我, 兩個妹妹和一個弟弟.
由於後母要求將房屋和土地都給她, 我們晚輩並不認同, 因而一直沒有去辦理過戶手續. 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如果有而且過了期限的話該如何處理呢?
A:
關於台端所提問之問題,說明如下:
1、因為繼承之故,您已是該房地實質上所有權人之一,只不過日後該房地恐對於他人(指全部繼承人以外之人)有法律上之紛爭時,辦理過戶登記,是對於他人具有法律上之對抗效力而言。換句話說,繼承過戶登記,並無期限限制。
2、承上,只不過未按繼承發生原因限期辦理過戶登記者,會有地政機關辦理遲延登記之罰款,及遺產稅法上之罰款。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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