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再請問執行處可以直接指定股東個人為清算人要求負欠稅之責嗎?
(縱使個人不願意擔任)
謝謝您的回覆
A: 行政執行處無權指定清算人,但如果是「有限公司」,在公司解散時是以全體股東作為清算人(除非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決議另行選任清算人),行政執行處應該是以此規定,將有限公司股東視為清算人,而清算人也是公司之負責人,但公司負責人並無代公司繳納欠稅之義務(但會被限制出境),此時,公司應實際完成清算程序,使公司法人格消滅,即可免除遭行政執行處追稅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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