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說明:
本棟四層建物完成於民國60年
而(全棟)屋主於三樓至四樓間設置鐵門
民國69年起將一至三樓陸續出售,而原(全棟)屋主自住四樓
民國82年又將四樓出售,我即在民國82年時購入四樓
請問:
1、現在住於二樓所有人要求我拆除(原全棟屋主設置)三樓至四樓間鐵門及頂樓違建,因為本違建已設置超過30年,除油漆保養外都沒更動,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規定,83年12月31日以前之既存違建,是否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
2、如循司法途徑解決,是否應拆除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一、「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只是行政管理措施,即原本應拆出之違建,行政機關限於人力或經費,可以分期執行,但沒有阻止私權行使之效力。
二、本件頂樓之樓樓間皆屬公寓各所有人所共有或共用,故頂樓違建及樓樓間之鐵門,如果妨礙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皆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拆除,不受「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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