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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是否構成不適任開除標準?

是否構成不適任開除標準?


楓 發問於 2007-09-19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有位員工幾乎天天遲到
兩年來每個月遲到三分之二(有打卡單為憑)
卡單上滿滿紅字
請問符合不適任開除標準嗎?
公司還需付資遣費嗎?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1440
匿名

律師

A:  您好:

一、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有不能勝任時,雇主得向員工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

二、如題所示,該員工於兩年來每個月遲到2/3之行為,已可認為係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所指之不適任情事,惟公司如欲將該員工解任,尚應依照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向員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三、雇主如係以上述情形終止勞動契約時,應發給勞工資遣費。關於資遣費之計 算方式,可參考勞基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2之相關規定。

以上意見 提供您參考
聲威法律事務所
陳慶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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