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由於公司正在進行破產程序中
公司負責人欲以手上記名的未上市股票
償抵之前跟朋友所借之金錢
想請問在這種狀況下:
1)是否可以直接將這些未上市股票轉讓給其債主?
2)如可以直接轉讓的話,在這種償抵狀況下,可以進行無償轉讓,還是說需支付證所稅嗎?
3)如需要支付證所稅的話,以何為計算基準呢?是由借據金額(20萬元)還是股票面額(100萬元)…?
4)在只有償抵之借據而沒有實際金錢買賣的銀行往來狀況下,到時是否會被法院判轉讓無效?
5)請問應如何才能順利的進行償抵呢?
以上,還請不吝指教,謝謝!
A:
一、未上市股票為公司負責人之個人財產,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
二、這不是無償轉讓,抵債屬有償讓與,如未上市公司未發行股票時,有證所稅問題。
三、實際所得;你問的應該是證交稅吧。
四、如公司負責人也是債務人,其無償將股票贈與他人或以顯不相當價格轉讓,銀行確實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至於是有償,還是無償,或顯不相當這是舉證的問題,但當初朋友如何交付借款,應可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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