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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時擔保土地與非擔保之地上物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07-09-17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之前,公司有用廠房的土地向銀行進行抵押借貸
之後,在三年前,又在該土地上建了一間平房,租賃給他人


現在的問題是:

1)這間平房在當時並未在抵押品上,且這間平房是公司負責人兒子自行找朋友建的,並沒有開立發票或收據證明產權是屬於負責人兒子。
2)這間平房與抵押的廠房是共用同一個門號,且也沒有另外申請建物或什麼的。
3)與他人之租賃契約是用書局買來一般的租賃契約,上面的地址是寫工廠的地址,且當時租約並沒有拿到法院公證。
4)這租賃契約還有5年才到期,但公司目前已與銀行協議進行破產程序中,而公司負責人同時也是借貸的私人擔保人。


請問:
到時公司窅責人可如何與銀行、法院處置這間未抵押的地上物?
如也會被拍賣,應由誰賠償租屋人的損失?


煩請告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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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本件雖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亦無發票,但只要確屬公司出資,其所有權人即為公司,依民法第877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因此銀行還是可以聲請將房屋併付拍賣。
二、由租約所定之出租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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