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數年前兄長開設公司(個人為員工)
在未取得個人同意下便將個人列入公司股東並申報股東所得
但個人從未穫得股東所得金錢及憑單
該公司營利事業登記於93年遭到廢止
現收到稅款補交及罸款
請問個人應如何處理?
又本人之兄長應負何種責任?
謝謝您的回復~
A: 可向國稅局申請複查,表示你並非公司股東,亦無股利所得;也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但你兄長可能會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因為這是公訴罪,你們又是兄弟,故建議你們先協商(例如他把稅及罰金繳清),以免你兄長涉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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