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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懲罰性的違約金與賠償金有何差異?

懲罰性的違約金與賠償金有何差異?


黃OO 發問於 2007-09-16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你好


我跟前家公司有一只僱用契約
僱主每月有發給我留任奬金,但需做滿兩年
如果沒滿兩年等於違約要賠給公司6個月的薪水
我於約滿前5個月離職,公司要我按合約賠6個月
但我問過勞工局,他們要我以主張賠償金額太高跟公司協商


公司派出法務人員跟我協商
他轉述公司的立場,公司有公司的制度要維護
如果因為我減少賠償金額對公司其他簽約同事無法交代
堅持要我賠6個月薪水給公司,最大讓步只能讓我分5年還
且私下告訴我,他要以懲罰性的違約金向法院提出告訴
不是以賠償金的名義提出告訴
還告訴我在公司已經待10年,公司要找人需要增加許多成本


請問
1.我有按公司規定程序完成離職,那我在公司的年資會影響法院的判決嗎?
2.懲罰性的違約金與賠償金在法律上代表的意義有何差異?對我的情況會有影響嗎?
3.勞工局要我把兩年內多領的留任金還給公司就可以了,請問這個依法有據,還是有判例可參考?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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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會;但不是你做越久就賠得越多,而是以你尚未履行的期限(六個月)與全部期限(二年)之比例作判斷。
二、賠償金是要有實際損害才能求償,因此請求人要舉證受損金額;而懲罰性的違約金是事先約定一個損害賠償金額,請求人無須舉證證明確實受有此金額之損失,惟向法院起訴時,法院如認約定之違約金過高,仍有酌減之權利。
三、勞工局要你把兩年內多領的留任金還給公司,可能是認為公司只受有留任金之損害(事實上可能也是如此),但還是要你跟公司自行協商,如果無法協商,就讓公司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就懲罰性的違約金是否合理作判斷(當然你也可以考慮分五年清償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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