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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過戶問題


廖OO 發問於 2007-09-13 | | 其他

Q: 本人介紹朋友(余sir )買賣車子,但朋友以撿到身分證(楊sir )佯稱代朋友購買車子,本人在不知情下介紹買賣成交,但楊sir因遺失身分證並經常收到紅單,而向派出所報案,警員依過戶時賣方不知買方電話而留下本人行動電話,而連絡上我,本人以實情告知警員並告知朋友(余sir)電話及上班地點請警員處理,結果因警員没有即時處理, 余sir將電話改掉也没在同一地點上班。
請教:
1.現在楊sir提出告訴,我被告”偽造文書”我應該如何處理?
2.本人有提供資訊給警員但並未處理,那本人應該如何?
3.為何過戶時有留買賣雙方資料,為何法院没有傳買賣雙方呢?而是只留下行動電話的我呢?
4.第一次出庭(第二次傳單已收到)時我有將余sir父母老家資料給法官,希望能找出余sir,但為何我還要出庭而不是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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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可能是受害人楊先生不了解或不相信你,而對你提出告訴,你應該盡量提供證據證明行為人不是你。
二、既然楊先生已經提起告訴了,你就把相關資料交給檢察官去處理(現在應該還在偵查程序)。
三、因為楊先生告的人是你阿,而且你朋友余先生以楊先生名義購車,資料上應該不會有楊先生的身分。
四、表示檢察官還是需要確認,而且既然有人提告,檢察官也只會對你作不起訴處分(如果確認你並非行為人的話,另主動偵辦起訴余先生),而不會在現在將你改列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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