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
本公司負責人有投資一家相當規模的未上市公司
每年皆有領取紅利及繳交相關賦稅
由於目前公司營運困難,想轉賣這些未上市股票給其他人
但那家未上市公司不願意作股份持有人的轉換
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是否有相關的法規可讓這未上市公司不得不執行股份持有人的轉換呢?
煩請告之,謝謝!
A:
一、記名股票,只要讓與人在股票背面簽名後交付受讓人,即發生轉讓之效力(要自行繳納證交稅)。惟股東未將其姓名、住所記載於股東名簿上,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二、因此,未上市股票仍可自由轉讓,如公司拒絕登記在股東名簿上時,受讓人得起訴請求公司辦理登記手續。
公司法【民國 95 年 2 月 3 日 修正】
第 164 條 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
第 165 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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